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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MG游戏官方网站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5-2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5-28
    • 发文字号:威应急发〔2021〕12号
    • 所属单位:MG游戏官方网站
    • 开始实施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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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G游戏官方网站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应急发202112号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财政与审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MG游戏官方网站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MG游戏官方网站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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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


MG游戏官方网站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MG游戏官方网站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 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门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物资;(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入本级使用和未动用转为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三)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轮换更新、应急补充、调拨运输、分配发放和报废销毁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要求,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定点储备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受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作为代储单位,承担省级救灾物资的代储任务。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本级社会企业作为代储单位,承担本级救灾物资的代储任务。

第六条 捐赠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救灾物资购置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年度灾害预警研判、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完成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

第八条 救灾物资采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开启应急救灾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无需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流程。

第九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资金主要包括:救灾物资采购资金,物资储备库维护和租赁费,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费、保险费、装运费等管理费用,以及对代储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的适当补助等支出。

第十条 坚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资金财务制度,切实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资金应当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年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原则。完善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以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自储实物为主,结合区域特点,积极开展协议储备、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辅助储备方式。依托市指挥中心救灾物资信息化系统,提高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品种主要包括棉被、棉衣裤、帐篷、折叠床、救生衣、救生包、睡袋、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等救灾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或委托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专账记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报废等要有完备的手续,确保救灾物资账、卡、物一致。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管理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定人定岗,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设施及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救灾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应当成立政府采购救灾物资验收小组,负责救灾物资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和验收意见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储存的每批救灾物资要设有卡片标签,卡片标签上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基本信息。

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九条 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可做报废处理。

报废救灾物资(包括自储、代储、社会捐赠等救灾物资)要由储备管理单位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物资的名称、数量、采购价值、采购时间、报废原因,经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3位以上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报本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 销毁报废救灾物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实施。

销毁报废救灾物资回收的残值应按规定上缴本级国库。无残值的应采取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销毁代储救灾物资时,由委托储备救灾物资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代储单位实施,并于物资销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委托代储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中应注明销毁救灾物资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物资名称、数量等。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在完成报废救灾物资销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销毁物资的品种、数量等情况,书面报本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报废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半年和本年度本级救灾物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现有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现有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等。


第四章 救灾物资申请与调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管理机制和应急调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工作流程,畅通物资保障渠道。

第二十五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应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数量等。

根据受灾地区的书面申请,结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发出调拨通知。

因突发较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调运市级救灾物资,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可电话申请,随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调拨函后,应迅速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地点、物资种类、数量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救灾物资调拨、发运工作,确保申请的救灾物资在接到调运通知后12小时内运抵灾区。

救灾物资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使用地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调运地点等,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调运情况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代储单位代储物资的调拨,应按照委托代储的应急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代储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受灾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收救灾物资时,应按照上级调拨物资的通知要求,对收到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发运救灾物资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未经委托代储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代储单位不得动用代储的救灾物资。


第五章 救灾物资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救灾物资前,应对救灾物资进行检查检验,确保质量。发放救灾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集中发放由各级应急部门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分散发放由各级应急部门按照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受灾户。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六章 救灾物资使用与回收


第三十四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三十五条 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应坚持按需分配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六条 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净水设备、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棉被、棉衣、防寒服、毛巾被、睡袋、背囊等。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使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回收所需费用由救灾物资使用地财政承担。对上级调拨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排查清理,按规定程序组织报废。

第三十七条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使用地本级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将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上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上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应予以跟踪考核。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对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与回收、发放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损毁和丢失的,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的救灾物资,除照价赔偿补齐救灾物资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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