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游戏试玩关于印发《mg游戏试玩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交发〔2021〕174号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各道路客运企业:
现将《mg游戏试玩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mg游戏试玩
2021年11月15日
mg游戏试玩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加快道路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动态监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整改;
(二)经营行为指标: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责任保险、服务质量;
(三)管理水平指标:事故率、违法违规情况。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安全生产指标为45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350分、管理水平指标为200分。
社会公益活动、获得荣誉称号、档案管理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各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并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内容建立和完善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考核工作应当于考核周期次年的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每年考核工作开展前,有关部门、单位应协助提供考核周期内行业投诉处理、外省地市抄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整改、交通执法检查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和数据。
道路客运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属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中心市区道路客运企业由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可根据各区市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评结果,视情组织进行质量信誉等级复评。
道路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各区市交通部门应将道路客运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通知被考核道路客运企业,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申诉或举报。公示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最终考核结果抄送行政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下设的分公司应将考核材料提报总公司统一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分公司进行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评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各级交通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组织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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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记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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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450分) |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 |
50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此项不得分;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的,每次扣20分;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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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 |
100 |
考核年度内被省、市平台抽查通报涉嫌违规车辆,经查属实的,0.01次/车扣1分;企业未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扣50分;动态监控台账记录不规范的,扣30分;未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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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100 |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扣50分;未及时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的,扣20分;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每缺少一项扣20分;车辆未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包括安全锤、灭火器、应急门窗等)或应急设施设备不可用的,0.01次/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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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50 |
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及时到位;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有经费使用计划及预算,专款专用。未及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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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100 |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对于正在积极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尚未验收评估的,此项可视情计分,不高于50分;已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此项可计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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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 |
50 |
对行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每次扣10分;限期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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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 (350分) |
从业人员管理 |
100 |
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考核或教育培训、考核记录不完整的,每次扣10分;未按规定资格条件聘用从业人员的,扣20分;未按要求开展全员培训或全员持证上岗的,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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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
100 |
未按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或车辆技术档案不完整的,0.01次/车扣10分;未按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或维护记录不完整的,0.01次/车扣10分;未定期开展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或排查记录、处置措施不符合要求的,0.01次/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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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
50 |
未按规范要求制定相关制度文件的,每缺少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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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 |
50 |
未按要求投保行业管理规定险种的,每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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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
50 |
考核年度内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0.01次/车扣5分;因服务质量纠纷、运输安全等问题被主流新闻媒体、公众号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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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200分) |
事故率 |
100 |
交通责任事故率0.01次/车扣10分;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0.01人/车扣20分;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0.01人/车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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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况 |
100 |
被各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抄告、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金额500元以下的,0.01次/车扣5分;处罚金额500-1000元的,0.01次/车扣10分;处罚金额1000元以上的,0.01次/车扣20分;处罚金额10000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交通部门抄告通报存在重大违规情况的,每车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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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00分) |
社会公益活动 |
50 |
积极参与社会抢险救灾及社会团体公益运输任务的,每次加10分。(需附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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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称号 |
30 |
获得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需附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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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
20 |
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且档案清晰、完整的,加10分;车辆信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记录了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全过程管理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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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数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
3.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考核年度内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 共汽车。
4.关于0.01次/车的计算方法:违规次数*100/营运客车数。比如,考核年度内两家客运企业拥有营运客车数分别为10辆和100辆,动态监控方 面经查证属实的被通报违规车辆均为5辆,按照0.01次/车扣2分计算,该两家客运企业将分别扣100分和10分;
5.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总分数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