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关于对超标准层高用户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威价管发〔2005〕119号
市燃气热力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超标准层高用户供热收费价格的请示》(威燃热管发[2005]20号)收悉。为规范集中供热收费行为,推进按表计费,节约热能,保护供、用热双方利益,现将市区超
标准层高用户供热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超标准层高用户应积极推行按热量计费,具体按面积或热量计费应由用户自愿选择。
二、对按面积计费用户,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三、对按热量计费用户,以计量表表计热量计收供热费,供热价格暂按每吉焦51元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5-2006供暖期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