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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18〕70号
mg游戏试玩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的要求,全力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逐步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及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的总费用。目前,各区环卫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运; 市垃圾处理厂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处置。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及方法
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驻威单位、三资企业等)等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设专户存储,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处理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