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依据《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规定,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 10%-30%的后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 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
(2)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3)企业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