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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0〕2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综合监管执法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中选结果落地前准备工作。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威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鼓励医保定点协议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各区市医保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抓紧做好合同签约、医保基金预付、培训宣传等工作,确保4月15日起在我市全面启动实施第二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我市全面启动实施第二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二、严格落实采购和使用mg官方中心规定。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严格执行网上采购、落实约定用量、配备使用、确认收货、药款结算等规定,确保落实政策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要保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同时要做好中选药品的平稳替换,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首轮集中采购25种中选药品仍执行"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的规定。要严格按照"从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支付药款"的要求,及时支付集中带量采购货款。
三、强化工作保障和部门协调配合。各区市医保相关部门要建立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监测机制,广泛利用微信工作群等方式,每周至少一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情况进行调2度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反馈市医保局。要建立每季度一次集中排查的日常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帮助企业加快回笼资金,服回款等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并将协议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各区市医保、工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强信息对接和分工协作,严格履行中选药品供应、采购配送、配备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迅速应对、及时解决,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要广泛宣传解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要求和重要意义,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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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2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推进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精神,现就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按时落地使用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遵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32个药品中选结果,各地以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使用量为基数,由医保部门逐级分解确定首年约定采购量,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2020年4月15日,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全部启动采购和使用工作。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统一规定执行。
二、严格网上采购,落实约定用量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落实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联动政策。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未过评药品的挂网资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以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鼓励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我省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将挂网价调整至我省中选价(含)以下,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可自主选择采购,不受"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限制。
三、畅通入院渠道,强化配备使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及配备使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使用情况的指导,确保规范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准确、全面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政策宣传和合理用药、医患沟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中选药品的优先配备及合理使用,切实保障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对不按规定采购、配备、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管理,并在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医保协议管理、医保资金拨付中予以惩戒。
四、强化质量监管,保障药品供应
药监部门开展省内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全覆盖抽检,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全面落实中选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省内中选企业落实停产报告制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及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高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监测,发现苗头问题主动协调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及时解决区域性供应问题。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相应中选企业要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医保、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加强信息对接,出现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研究提出赔偿、退出等惩戒措施,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五、落实医保措施,坚持政策协同
医保基金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要求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条件成熟时在全省全面推开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工作。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参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3号)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购价、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价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和社会舆论,切实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认同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认真研判风险,密切监测执行情况,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效防范、迅速应对、及时解决,确保政策平稳落地。2020年下半年,省医保局将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