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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mg游戏试玩
时间: 2020-09-1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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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最新要求,市司法局起草了《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10月1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mg游戏试玩统一路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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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g游戏试玩

    2020年9月15日

  • 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

    (三)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和政府规章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决策机关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年度决策事项清单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清单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决策机关办公室编制年度决策事项清单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决策事项项目建议。

              •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使决策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使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政府对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内容、公开、执行和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市及区市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 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区市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室或者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办公室、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机关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室或者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政府的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拟定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定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民意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动态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依据和理由等材料,明确反馈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参加人,可以随机抽取参加人或者由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推选出代表作为参加人,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三十条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库,完善相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健全专家、专业机构诚信和绩效考核以及退出机制。

                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可以从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专家(专业机构)库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或者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自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则说明规定相一致;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五)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者修改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独立开展论证,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参加论证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影响生产安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决策收益是否大于决策成本,决策项目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mg官方中心是否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查阅资料、走访群众、民意测评、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点、风险评估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说明应当对开展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并附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决策机关。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和部门会签后,将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予办理;就涉及的某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说明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书;

                (八)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的书面材料;

                (十)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或者补送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 书面审查;

              • 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以及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四十三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

                (二)决策主体不合法、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机关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后,认为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按照程序报决策机关行政首长,由其决定是否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认为不能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八条 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司法行政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经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同意,决策机关办公室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决策事项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列席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20日内,应当依照mg游戏试玩的有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一节 决策执行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事项和责任等,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配合单位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承担本单位分担的执行任务。

                第五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决策机关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五十六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二节 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五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者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法、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六十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评估;

                (五)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和方式、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出具违反科学规律、客观事实的专业报告或者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违反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关于《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的《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2012年制定、2017年修订的。该规定实施以来,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得到了较好规范。国务院于2019年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新要求。省政府也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了贯彻上级要求,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水平,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修改工作,我局在借鉴青岛、大连等外地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原来仅适用于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扩大为适用于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根据上级文件,明确宏观调控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将编制财政预决算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中删去。同时,细化了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内容。

              三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决策机关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年度决策事项清单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四是强调了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关于决策程序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建立了决策拟订制度。建立了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制度、政策法规梳理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制度,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草案内容,按照规定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二是细化了公众参与制度。决策事项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民意调查。

              三是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同时,对专家(专业机构)的选择、参与论证专家人数、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库等作出了规定。

              四是完善了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主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生产安全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和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五是完善了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了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细化了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是完善了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对决策机关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后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制度的要求。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完善了决策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三是调整了决策评估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另外,草案分别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并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 mg游戏试玩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10月16日,未收到有关意见与建议。

              感谢大家对mg游戏试玩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mg游戏试玩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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