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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212/2021-05819 发布单位: mg游戏试玩
内容分类: mg官方中心清单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mg游戏试玩关于制定实施"三项制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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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g游戏试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mg游戏试玩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55号)要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mg游戏试玩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mg游戏试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mg游戏试玩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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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mg游戏试玩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司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MG游戏官方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向社会公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游戏角色调整等情况对上述公示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承办机构、范围、内容、程序和监督方式等。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司法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司法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司法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操作手册、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司法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司法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部门网站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部门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更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g游戏试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MG游戏官方网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实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填写审批表的,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还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三十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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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MG游戏官方网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中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与案件有关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随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并载入执法案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经机关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由审核机构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或机关负责人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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