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市内科技服务机构,按符合兑现条件的服务合同额的 5% 给予后补助,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机构,所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10 家以内(含)按每家 1 万元、10 家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家 1.2 万元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况,对市内综合评价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威科字〔201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