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6% (含)以上。(鲁科字〔202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