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来电咨询:普通门诊的起付标准是什么,请落实处理。
市医保局答复:参保职工及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个自然年度内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参保人员可随时选择待遇定点机构进行备案,未备案的,按首次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确定,选择后年度内可变更3次,年度内未变更的,自动延续为下一年度待遇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