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关于调整市区出租客运汽车租价的通知
威价费发〔2007〕160号
市区各出租客运公司:
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客运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搞好市场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出租客运汽车租价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里程:出租客运汽车计费里程以车公里为计算单位,按校准的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
二、起码里程:出租客运汽车均以2公里为起码计价里程,不足2公里的按2公里计算;超过2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三、起码租价:出租客运汽车2公里以内起码租价为6元,同时取消每车每乘次1元的燃油费。
四、车公里租价:出租客运汽车2至8公里车公里租价为1.50元;8公里以上(含8公里)单程车公里租价为2.00元,双程车公里租价为1.50元,单程与双程必须在车辆起步8公里内确定。
五、夜间租价:晚22时(含22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为夜间租车,夜间租车起码租价为7元,车公里租价为2元,不分单双程。
六、计费方式:
我市所使用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均为计程与计时并用表,在同一租用过程中,等候计时与里程计费累加计算。
(一)计时计费:车辆起步前,待租时间满10分钟后,计价器开始计费,每满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车辆行驶中,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12公里/小时)或中途停车计价器开始累计计时,在同一租用过程中,累计计时每满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费。
(二)计程计费:车公里计费方式调整为每0.5公里跳表。
(三)租价以元为结算单位,尾数按照"3"舍"8"入、保"5"取整的方法计费。
七、其它相关规定
(一)取消豪华型出租车租价规定,所有车型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出租汽车不得向乘客收取行李、包裹费,雨、雪天气及节假日不得加收租价;
(三)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应乘客要求途中停车以及通过收费渡口、桥梁、隧道、公路时所支付的费用均由乘客负担;
(四)在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期间,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计价器显示的运营里程和等待时间,按原租价和计费方法收费。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MG游戏官方网站物价局、交通委员会威价费发[2000]114号和MG游戏官方网站物价局、交通局威价费发〔2005〕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