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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MG游戏官方网站关于印发MG游戏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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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12-2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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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G游戏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6〕8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MG游戏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MG游戏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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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MG游戏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警响应

3.2信息报告与发布

3.3应急响应

3.4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5保障措施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4.2培训

4.3考核奖惩

5附则

5.1预案管理

5.2预案解释

5.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MG游戏官方网站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MG游戏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者市政府决定的mg官方中心,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安监局、外侨办、气象局,mg游戏试玩海关、MG游戏官方网站海关、mg游戏试玩检验检疫局、MG游戏官方网站检验检疫局、mg游戏试玩海事局,mg游戏试玩报业集团,市人防办、粮食局、供销社、铁路局、民航局、广播电视台、金融办、红十字会、地震局、畜牧兽医局,mg游戏试玩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市水务集团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台办、外侨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过程中涉台和涉外、涉侨有关事宜。

(3)市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重点工业企业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指导、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5)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6)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8)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拨付救灾资金。

(9)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与市民政局会商地质灾害损失情况,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工作;指导灾区实施灾后民房、公益设施恢复重建;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修复毁损的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人员、伤病人员、受灾群众转移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2)市水利局: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工作,调度主要河流、水库情况;与市民政局会商水旱灾害损失情况;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

(13)市农业局:指导开展农业生产自救;与市民政局会商农业因灾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理赔工作。

(14)市林业局:做好森林火灾、病虫害预报和防治工作;与市民政局会商森林火灾、病虫害损失情况。

(15)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做好海上渔业安全的预报、预防工作;与市民政局会商渔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开展相关补救与恢复工作。

(16)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协调落实国际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救灾或者灾后重建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灾区恢复损毁的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18)市卫生计生委: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的卫生状况,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健康教育,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援助。

(19)市审计局: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0)市环保局: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和处置工作。

(21)市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22)市质监局:检验救灾物资产品。

(23)市安监局:指导、协调灾区安全生产工作。

(24)mg游戏试玩: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对各种气象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监测、预测和预报。

(25)mg游戏试玩海关、MG游戏官方网站海关、mg游戏试玩检验检疫局、MG游戏官方网站检验检疫局:为抗灾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进出境提供快捷服务。

(26)mg游戏试玩海事局:为载运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船舶进出港口提供快捷服务。

(27)mg游戏试玩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协助做好相关灾情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做好救灾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28)市人防办: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

(29)市粮食局: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30)MG游戏官方网站:协助筹备灾区日常生活所需商品和主要副食品供应。

(31)市铁路局、民航局:恢复受损基础设施,保障运输畅通;组织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

(32)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勘查理赔。

(33)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

(34)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预测、预报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判定意见;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参与研究制定震后重建规划。

(35)市畜牧兽医局:做好人畜共患疫情的控制工作。

(36)mg游戏试玩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准备工作;快速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37)mg游戏试玩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供应。

(38)mg游戏试玩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组织官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39)市水务集团:保障城市供水,确保用水安全。

2.2办事机构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作为市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减灾委根据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计生委、气象局、海事局、地震局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安监局、海事局、mg游戏试玩军分区、91329部队、消防支队、武警支队以及所在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组成,负责组织专(兼)职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畜牧兽医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转移和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地震局和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转移措施,并保证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质监局、粮食局、供销社组成,负责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供应,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和海洋水文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防办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mg游戏试玩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服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0)涉外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商务局、外侨办、台办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集团、供电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灾区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抢险、恢复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灾害的善后处理和理赔工作。

2.5专家组

市减灾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自然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总体评估,适时开展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灾害预防和救援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为市减灾委决策提供科学建议。



3运行机制



3.1预警响应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者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民政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直至灾害过程结束;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民政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MG游戏官方网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2)自然灾害发生后,所在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四级。

3.3.1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①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者2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者40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所在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政府或者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所在区市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②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省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民政厅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单位指导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mg游戏试玩军分区、91329部队、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⑥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商务局、物价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修复等工作。市水利局、水务集团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行业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⑦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⑧市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心理抚慰。

⑩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⑪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者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者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②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省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民政厅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⑦市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⑧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心理抚慰。

⑨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⑩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3000间以下,或者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者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区市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②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⑥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⑧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4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500户以下,或者100户以上、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下,或者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所在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②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④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⑥市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所在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3.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3.4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4.1过渡期生活救助

(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管委)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4)鼓励和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3.4.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所在区市政府(管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区市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根据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上级及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财政局、农业局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3.4.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市民政局根据区市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结合灾区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向上级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上级拨付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区市民政部门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保障措施

各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3.5.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1)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市政府(管委)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当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5.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县、镇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区市政府(管委)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3.5.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监督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网络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3.5.4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2)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5.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5.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1)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3.5.7人力资源保障

(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4)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5.8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mg官方中心,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3.5.9科技保障

(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3.5.10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市、区)建设。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2培训

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3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MG游戏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5.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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